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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汉希与吕佃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汉希,吕佃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吕汉希。被告吕佃彪。原告吕汉希诉被告吕佃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汉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汉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汉希负担。审 判 长  侯秀华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