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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宏昌艾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宏昌艾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经理。被告大庆宏昌艾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宏昌艾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四平市通成铝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