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伟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伟超,广西贵港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钟高,钟碧霞,龚伟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伟超。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高。被执行人:钟碧霞。被执行人:龚伟迪。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申请执行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高、钟碧霞、龚伟迪、龚伟超、广西贵港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覃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