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宗丽与杨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丽,杨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96-2号原告:唐宗丽,女。被告:杨国芳,男。原告唐宗丽与被告杨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国芳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唐宗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出借借款,其银行卡在丹阳市办理开户,其亦居住在丹阳市,货币的接收地以及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丹阳市,因此应当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唐宗丽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唐宗丽住所地即当涂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国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