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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孝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孝,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朱季红,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诉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