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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执字第0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正勇与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浦杏东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勇,教师。被执行人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原加谷小学。法定代表人张增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浦杏东,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正勇与被执行人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金舟公司)、浦杏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亭东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浦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正勇人民币1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8元,由被告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盐城金舟纺织品有限公司、浦杏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洋���判员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