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谭友明与陆伟生,严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友明,陆伟生,严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谭友明,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伟生,男,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严少芬,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谭友明诉被告陆伟生、严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友明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