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桂英与董碧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董桂英,女,生于1965年11月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粟绍成(董桂英之夫),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居民。被告董碧芳,女,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被告罗立,男,生于1973年8月18日,汉族,居民。第三人秦淑芳,女,生于1955年3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桂英与被告董碧芳、罗立,第三人秦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桂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