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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