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75、5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亚新与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陈亚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75、5076号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文小玲。被上诉人:陈亚新,住湖北省赤壁市。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4、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鑫源恒业电力线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