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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慎华与新泰市翟镇唐立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慎华,新泰市翟镇唐立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418号原告高慎华。委托代理人谢友栋、张灿峰,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翟镇唐立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敏来。委托代理人王成军,新泰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慎华与被告新泰市翟镇唐立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