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磊、徐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磊,余玲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23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万磊,住广州市。被告:余玲玉,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磊、余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何辉毅人民陪审员 陈慧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