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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勉霞与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勉霞,孙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勉霞,女,汉族。被告:孙红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勉霞诉被告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红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勉霞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勉霞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朱  春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