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勉霞与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勉霞,孙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勉霞,女,汉族。被告:孙红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勉霞诉被告孙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红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勉霞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勉霞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朱 春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