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顾正夺与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264号原告:顾正夺,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华,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安徽省祁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夺与被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正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原告顾正夺负担。审 判 长 张涛审 判 员 刘颖人民陪审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