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许俊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秀炯,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