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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与被申请人常效林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常效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地址长治市郊区长北普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凤舞,职务校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常效林,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学校教师,现住××××室。再审申请人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与被申请人常效林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实际培训了五届学生,收取了五年的培训费。申请人己履行了让被申请人培训五年的协议,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申请人不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反被申请人在2003年以后提供的电脑且已经无法满足培训和考试的需要,而且数量不够,此时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了违约,特别是是协议期满后,被申请人继续占用申请人的教室,至今己长达9年之久。被申请人长期占据校内房屋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相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因依法改判。2.一审法院下判决之后,没有通知我校校长或代理律师,而是在学校放假期间以邮寄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学校负责人而不是在法院所留的校长的名字,致使我校错过了上诉期,使我校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经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五年(从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而非培训五批,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于2004年单方终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申请再审称已全部履行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送达的问题。经查,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合法的送达方式之一,且送达方式是否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东南幼儿师范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旭光审 判 员  洪 恩代理审判员  常文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