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执字第466号-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高熙祝与雷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熙祝,雷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执字第466号-3号申请执行人高熙祝,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雷小青,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执行人高熙祝与被执行人雷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沂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调解书,自2012年10月份开始,按每月1500元扣留被执行人雷小青在沂水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工资收入,直至扣足2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止。现因被执行人雷小青工资收入增长,申请执行人要求增加扣留数额,并提取2015年1-7月份工资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雷小青20**年度1-7月在沂水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工资收入14000元。二、自2015年8月份起,对被执行人雷小青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足生活费1500元外,其余部分全部扣留,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