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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李本成、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李本成,邹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王秀玲,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程少峰(原告丈夫),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本成,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邹淑珍,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公民身份号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义,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玲与被告李本成、邹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玲委托代理人程少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本成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分六次在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均出具了借据,并承诺给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2015年4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了总借条一份。之前的借条被被告收回,但二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李本成、邹淑珍辩称,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住所均为红岗区,我方认为应由红岗区法院管辖。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王秀玲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事实。经质证,二被告无异议,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采信。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李本成、邹淑珍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收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已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丈夫程少峰偿还了20000元。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但此还款是原告起诉之后。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举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王秀玲与被告李本成、邹淑珍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因本人手头不便,而向王秀玲(身份证号:×××)借款,共借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圆整(小写:¥130000.00元),借款人:李本成,身份证号×××,借款时间:2015年4月6日。邹淑珍”。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二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原告起诉后,二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丈夫程少峰还款20000元。另查,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本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ESP8**号江淮汽车、黑E6**号捷达轿车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法做出了保全裁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庭审时答辩所提出的管辖异议,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且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正常应诉答辩,故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受理,本院可依法对此案正常进行审理。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对原告举证的借条无异议,且在本案立案后主动偿还了20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自2015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本成、邹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秀玲借款11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李本成、邹淑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