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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何尚猛、林彩彬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负责人卢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培卿、林武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尚猛,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彩彬(系被告何尚猛的妻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与被告何尚猛、林彩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宋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