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爱华与被申请人黄敏、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黄敏,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447号申请人李爱华。委托代理人卢永红,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敏。被申请人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星路湘西北汽贸城园内。法定代表人徐道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爱华与被申请人黄敏、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敏、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敏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万力通汽车营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