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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守权诉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权,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号(2015)建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守权,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三街道建三委*楼**号。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〇三地段一号楼三区三十四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3)建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商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黄俊山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