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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X与余守贵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余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26-4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余守贵,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226-3号查封(扣押)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守贵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AY7**号小汽车的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