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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