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崇加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崇加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63号罪犯崇加明,捕前系水电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崇加明因犯抢劫罪,经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阜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11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崇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崇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崇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崇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崇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