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方林与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林,徐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张方林,教师。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5503085633.被告:徐金水,建筑商。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5801242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林与被告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水涉嫌诈骗关押于通城县看守所,其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与被告徐金水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审判员 李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