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郝爱民与牛兆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爱民,牛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570号申请人郝爱民,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牛兆新,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郝爱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禹字第0027XXX、0027XXX、0027XX号房产及禹国用(2004)第00XX号土地使用权中价值55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牛兆新位于禹城市的房权证号为鲁禹字第0027XXX、0027XXX、0027XXX房产及禹国用(2004)第00XX号土地使用权中价值55000元部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毁损、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