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