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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郎需超与被告庄礼建、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988号原告:郎需超,男,汉族,农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殷国海,黄岛区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礼建,男,汉族,农民,住黄岛区。被告:门荣华,女,汉族,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需超与被告庄礼建、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需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