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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奎诉被告申光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奎,申光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建奎,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王桂琴,女,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申光勋,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原告王建奎诉被告申光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仙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