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士华与褚庆德、张瑞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华,褚庆德,张瑞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华。被执行人褚庆德,成年。被执行人张瑞侠,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华与被执行人褚庆德、张瑞侠等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丽、黄玉传已将(2015)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