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商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曹海岩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曹海岩,张凤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0119-3号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曹海岩。被告张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曹海岩、张凤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两项合计47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仲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