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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绿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绿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孙新儒,男,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山东绿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耕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绿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山东绿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