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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万侠,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4年5月22日,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某乙当庭作出保证,自愿与被告李某乙和好的理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