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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在兴,袁顺淑与江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在兴,袁顺淑,江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江在兴,男,汉族。申请人袁顺淑,女,汉族。被申请人江泊,男,汉族。申请人江在兴、袁顺淑申请宣告江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在兴、袁顺淑诉称,二申请人登记结婚后于1983年4月12日生育一子名为江泊。2006年2月13日江泊与万州区长坪乡中兴村2组78号向明霞结婚,并生育一子江雯彬,2008年江泊与向明霞一起外出务工,嗣后再未与家中联系。2012年6月21日儿媳向明霞起诉与江泊离婚,江泊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江泊失踪。经查,江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治华村2组1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304120911,系二申请人江在兴、袁顺淑之子。2006年2月13日江泊与向明霞结婚。2008年8月,江泊外出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治华村村民委员会、新乡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江泊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向明霞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并作出(2012)万法民初字第0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明霞与江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在《人民日报》第260期发出寻找江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二申请人江在兴、袁顺淑之子江泊,于2008年离家,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现二申请人江在兴、袁顺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江泊失踪,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泊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