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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袁娜、吴国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袁娜,吴国政,吴鸿阳,覃美散,韦柳青,韦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宁文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娜。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吴鸿阳。被执行人覃美散。被执行人韦柳青,女,1990年5月24日生,住凤山县凤城镇弄者村天垌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0********。被执行人韦启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袁娜、吴国政、吴鸿阳、覃美散、韦柳青、韦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2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2919.85元,利息及罚息7875.8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26日,往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279元、执行费3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也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上述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法执字第32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