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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书棠诉齐齐哈尔市中物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棠,齐齐哈尔市中物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77号(2015)建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棠,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物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顺。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王书棠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