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涛与姚玲珠、金学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吴涛,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姚南村三组2号,身份证号340403198209152271。被告:姚玲珠,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金学矿,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虞卫东,又名虞小飞,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毕建钢,男,1972年1月1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姚玲珠、金学矿、虞卫东、毕建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姚玲珠、金学矿、虞卫东、毕建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依法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审 判 长 李恒瑞人民陪审员 蔡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振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