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千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崔琳与陈丁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琳,陈丁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崔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丁纲,男,汉族,居民。崔琳申请执行陈丁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陈丁纲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崔琳借款30000元,负担诉讼费275元。因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陈丁纲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崔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丁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履行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0625元,由被执行人陈丁纲在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26625元,申请人崔琳自愿放弃案件款4000元,如果被执行人陈丁纲在2015年8月20日前清结不了,则继续执行原调解书内容。现被执行人陈丁纲已给付30626元,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陈丁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