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生。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王某,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思维公司)诉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娓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思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首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2日晚18:30左右,被告的办公地点万通中心3号楼1064室的供水管道破裂,造成屋内大面积积水进而渗漏到位于被告楼层正下方的原告办公房屋。当时原告已经下班,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漏水的情况,大概两个小时以后,才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告知漏水,等法定代表人赶到后发现整个房间已被浸泡的面目全非。经原告清点发现包括墙面、地板、桌椅、文件等在内的很多物品均已泡坏,加上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估算价值大概是105741.2元。双方针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差距甚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浸泡的各种物品的损失、重新装修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重新装修期间无法办公导致的员工工资支出等共计105741.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审理期间原告明确赔偿事项为:1、材料费11081.34元;2、人工费13543.86元;3、泡坏的办公桌椅(真皮座椅和2.8米长的办公桌)21600元;4、被浸泡一份2012年签订装修合同,存在尾款26000元,合同失效并超过诉讼时效,现没有凭证无法要回尾款;5、重新装修时的家具挪位,成品保护,房间霉味处理,装修后的保洁所产生的人工费及垃圾清运费12600元及重新装修期间无法办公导致的员工工资20916元。被告辩称,我公司是建筑公司,2012年冬季因无法施工放假至2013年4月,事发时正值冬季放假期间,我公司办公室卫生间管道爆裂造成漏水,管道爆裂的原因不明,不是人为造成的,物业也没有给出说法。因管道爆裂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赔偿,但不是我公司全部的责任,我公司在6点20分左右得知漏水后7点钟左右就到达事发现场,原告5个小时之后才来,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原告所诉浸坏的合同导致尾款不能要回以及重新装修时家具挪位、成品保护、房间霉味处理后期保洁所产生的人工费及垃圾清运费、重新装修期间无法办公导致的员工工资支出不是直接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庭提交了事发时现场的视听资料一份,拟证明原告办公室被水浸泡的事实情况,从拍摄时间可见原告及时赶到现场。被告对该证据证明浸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未显示录像拍摄时间,不能证明原告在物业通知后及时赶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漏水浸泡的木地板、墙面壁纸、吊顶、顶面重新批刮腻子、乳胶漆、办公桌椅、霉味去除不掉的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6月26日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青华翼司会鉴所(2015)会鉴字第014号《对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被水浸泡的木地板、墙面壁纸、吊顶、办公桌椅等设施价值的鉴定》,鉴定意见为: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被水浸泡的木地板、墙面壁纸、吊顶、办公桌椅等设施价值为38696.56元,其中双方当事人认定的装饰装潢价值为18176.38元,有争议的装饰装潢价值为12078.18元,办公桌椅价值为8442元。经当庭质证,原告认为,对鉴定结论的工程量我们认可,对单价不认可,有的单价是按定额走的,对定额的人工工资我们也不认可,我公司提供的鉴定项目中对木地板也要求鉴定,该鉴定只是对客厅的40多平方米的损失进行了认定,但实际上屋子里的地板都泡坏了,共有一百多平方米;对壁纸的鉴定中,因客厅重做吊顶会对壁纸造成损坏,鉴定中对客厅的壁纸更换未做认定,我方贴壁纸68.9平方米,故对鉴定中认定壁纸24平方米和单价都存在异议,未计算壁纸胶和人工费;装饰门的变形需要更换,鉴定机构认为未变形,被告的意见是让我方将门的下部切掉,但该门是成品门,无法修理,只能更换;鉴定结论中的人工工资费用太低,未考虑重新装修中成品保护、挪动等因素和垃圾清运、保洁费用;房间中的霉味赔偿未做鉴定。被告对鉴定结论认为:只认可装饰装潢的价值18176.38元和办公桌椅价值8400元,对装饰装潢的12078.18元的部分不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盛世思维公司和被告首信公司的办公场所均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万通大厦,原告在五楼,被告在六楼。2013年1月22日晚6时30分许,首信公司办公室卫生间管道爆裂造成漏水,将楼下盛世思维公司的办公室浸泡,造成吊顶、墙面、木地板等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酿成纠纷。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对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被水浸泡的木地板、墙面壁纸、吊顶、办公桌椅等设施价值的鉴定》,鉴定意见为: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被水浸泡的木地板、墙面壁纸、吊顶、办公桌椅等设施价值为38696.56元,其中双方当事人认定的装饰装潢价值为18176.38元,有争议的装饰装潢价值为12078.18元,办公桌椅价值为8442元。本院认为,被告首信公司的办公室管道爆裂漏水导致原告盛世思维公司办公室被浸泡,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对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称原告未能及时赶到使损失扩大的辩解意见,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浸泡了一份其与第三人2012年签订装修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无法索要尾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该事实未经确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重新装修期间无法办公导致的员工工资20916元以及霉味无法散去经济损失,无据可依,不予支持。青海华翼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经现场勘验,综合修理、更换等材料费、人工费等得出鉴定意见,结论适当,双方虽有异议,但均未提出反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海盛世思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房屋漏水浸泡造成的经济损失3869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2415元,本院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承担766元,被告承担44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