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骏骥诉被告巴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吕骏骥,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巴增贵,男,1942年12月0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骏骥诉被告巴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骏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骏骥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骏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骏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