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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侯某,女。被告:柴某,男。原告侯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