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林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书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书钦,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林书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福清市盛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孝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