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