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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