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6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被告人陈某某(诨名:“疤子”)与张某某(诨名:“狼狗”)因私人纠纷打架,造成陈某某手臂受伤。由于张有松赔偿未果,陈某某怀恨在心。2016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陈某某打电话给张有松质问赔偿事宜,张有松拒绝,陈某某很气愤。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至鼎城区周家店镇阳陂庵村4组自己老家屋中,取出几年前在网上购买零件组装成的火枪,并将火枪上硝,填装火药和铅弹准备找张有松理论。2016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该火枪骑车至鼎城区周家店镇菜市场门口等张有松来时,被沈正西、康立发现,沈、康欲从陈某某手里抢过火枪,与陈某某僵持不下。后周家店镇派出所民警里昂、协警蒋敏杰赶到现场,强行将枪支夺下,并将火枪内的火药等物品倒出。陈某某趁机逃走。经鉴定,陈某某所持火枪系枪支具有杀伤力(致伤力)。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周家店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林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图片、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