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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小燕与董艳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燕,董艳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马小燕。被告:董艳贞。原告马小燕为与被告董艳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马小燕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要补充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燕撤回对被告董艳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小燕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