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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1208号原告左某某,女,1986年11月3日生,农民,住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12日生,农民,住义县。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有婚外情,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已分居生活一年,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和原告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多年。2012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子王新宇,现年9岁。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存在婚外情,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否认,故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左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贞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