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肖某甲、肖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131号原告:刁某某,女,汉族,1945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朱小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肖某甲,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肖某乙,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肖某甲、肖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甲、肖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