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廖全艳与熊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全艳,熊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442号申请人廖全艳,女,汉族,生于1950年6月19日,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熊敏,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廖全艳与申请人熊敏因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徐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全艳与申请人熊敏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廖全艳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3660.6元,由申请人熊敏负担;二、申请人熊敏赔偿申请人廖全艳的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廖全艳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熊敏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其他事项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