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晓兰(系金牛区攀峰建材经营部业主)、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晓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兰,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攀峰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建根,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张仁杰。上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兰、原审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5元,由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