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9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裕俊与张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俊,张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487号原告杨裕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张文生,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裕俊与被告张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裕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退还原告杨裕俊。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