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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9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裕俊与张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俊,张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487号原告杨裕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59年4月7日出生。被告张文生,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裕俊与被告张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裕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退还原告杨裕俊。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华